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96年1月4日第214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19日第222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第225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27日第228次職員甄審委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19日日第233次職員甄審委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10日日第235次職員甄審委會議修正契約書通過 100年3月21日日第237次職員甄審委會議修正契約書通過 100年4月25日日第238次職員甄審委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4月30日日第245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6日日第253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3月12日第256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28日第262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17日第266次職員甄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18日第4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2月26日第44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15日第45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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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促使人力有效運用,並健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專案人員)之管理,以提昇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專案人員,係指為辦理行政或執行專案計畫工作,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
第二章 |
僱用 |
第三條 |
各單位進用專案工作人員,以具有高中畢業以上之學歷為原則,除注意其品德外,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
第四條 |
各單位於專案人員出缺時,應填具「專案工作人員職缺申請表」(如附件一),簽會人事室、主計室及相關單位,並陳奉校長核定以校內陞遷或校外遞補辦理之,其方式如下: |
第五條 |
用人單位及專案人員均不得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之規定。應迴避人員,在各該單位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新進專案人員應依規定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及總務處(事務組、出納組)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保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相關事宜。 |
第三章 |
薪資 |
第七條 |
專案人員之薪資於提僱用計畫陳核時,依其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核支薪資等級薪點。 |
第八條 |
專案人員如具有工作所需之專業資格或具特殊專長並有相關證照時,在經費許可
範圍內,提經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通過,該職務得比照行政院「約僱人員(或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報酬標準表」支給薪資。 |
第九條 |
新進專案人員為軍公教退休 (伍)人員再任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停發退休(伍)給與規定;再任薪資自願不超過停發退休給與規定時,須新進專案人員具結同意。 |
第四章 |
考核與獎懲 |
第十條 |
新進專案人員自各該等級最低薪點支薪,惟曾任公立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經銓
敘登記有案之聘用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或依本辦法進用之專案人員(不包括計畫進用之專、兼任助理),與現職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到職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年資採計申請,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惟至多提敘四級,並以其進用方式按曆年制、學年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符合前項提敘要件之新進專案人員,經用人單位主管同意後,會辦人事室審核通過始得提敘。 |
第十一條 |
專案人員之年終考核及平時考核規定,依本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
第十二條 |
專案人員之獎勵,視其事蹟之輕重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
第十三條 |
專案人員之獎懲標準、原則及作業程序準用本校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
第五章 |
優秀專案人員選拔 |
第十四條 |
為鼓舞工作士氣,發揮團隊精神,促進校務革新進步,連續在本校服務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核均列甲等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校績優專案人員: |
第十五條 |
選拔程序如下: |
第十六條 |
績優專案人員表揚名額以本校服務三年以上專案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二為原則。 |
第十七條 |
凡經接受表揚之績優專案人員須繼續服務滿四年後,績效優異者,始可再受保薦。 |
第十八條 |
經核定之績優專案人員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牌及核給榮譽假三日。其有發展潛力,足堪培植者,並列入人才儲備名冊,以為職務升遷之參考。其優良事蹟得送由校刊予以刊載。 |
第十九條 |
績優專案人員經核定後二年內,如發現事蹟不實者,應註銷其資格,並追回獎牌。其保薦主管並應負保薦不實之責任。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二十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一:國立中正大學專案工作人員職缺申請表 |
附件二:國立中正大學專案工作人員陞遷意願表 |
附件三:國立中正大學甄審結果一覽表 |
附件四: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契約書 |
附件五: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支給薪資標準表 |
附件六:績優專案工作人員推薦書 |
附件七:績優專案工作人員保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