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8年4月12日教育部(78)臺人字第16076號函訂定發布 |
|
第 一 條 | 教育部為規範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
第 二 條 |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
第 三 條 | 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
第 四 條 |
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
第 五 條 | 學校其他聘任人員之借調,得比照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
第 六 條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