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本校第一八四次教師評審委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本校第一九三次教師評審委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校第二二六次教師評審委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本校第二五0次教師評審委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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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校為確定校內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特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校內教師合聘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雙方,在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工作上之參與及貢獻程度,由主、合聘單位協同認定之。 |
三、 | 合聘單位雙方應協商決定合聘教師之主、合聘單位及分別實佔員額比率,且該實佔比率應至少達到主聘單位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合聘單位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員額。 |
四、 | 合聘教師在主、合聘單位內之權利義務,由主、合聘單位協商訂定之;且應就合聘教師在主、合聘單位內開授課程、從事研究等事宜訂定處理原則。 |
五、 | 合聘教師之聘任相關事宜應由主聘單位依規定辦理。 合聘教師聘任程序,應由主、合聘單位系、院教評會通過後,由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會簽人事室、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合聘之。 |
六、 |
合聘教師之升等事宜應依主聘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主聘單位通過合聘教師之升等案,合聘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
七、 | 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含升等、進修、教授休假或擔任校級會議代表等與員額有關之事宜,合聘教師之員額全數計算於主聘單位且享有相關權益。 |
八、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
九、 | 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