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9年2月26日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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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提升本校教師暨研究人員教學研究水準,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 |
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研究人員資格比照同等級之教師。 前項人員以編制內專任者為限,並在本校連續服務二年以上。 |
三、 |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並事前(或遴、考選前)填具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計劃申請書,檢附國外學校同意函、系(所、中心)主管推薦函及課程安排等資料,經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研究人員須先經由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審查,並知會其兼任行政職務之單位主管同意後,再提交其通識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 前項人員如兼任行政職務,其出國期間在六個月(含)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人員代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指派帶職帶薪出國研究或進修者,其出國研究或進修計劃應由各學院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外審委員至少應有三位),並經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利用寒暑假國內研究人員,得免經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定。 |
四、 |
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在本校連續服務未滿三年,留職停薪;三年以上,除進修學位者外,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帶職帶薪,期間最多一年: (一) 須經政府機關或本校統一受理之機構遴選補助,並於遴、考選前申請出國者。 (二) 各系所為因應教學研究之特殊需要或為發展特殊研究領域指派出國者。 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研究者,不受前項得帶職帶薪條件及第二條服務年資之限制。 出國講學人員,在不重複支薪原則下,留職停薪。 依政府機關遴選補助研究或進修者,其應具備之服務年資及核定帶職帶薪期間從其規定。 在校連續服務之年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起聘之月至出國之月計算。 |
五、 |
每學年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數,每學系(所、中心)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專任教師暨研究人員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編制內現有專任教師暨研究人員人數未達十人之系、所、中心得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一人)。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教學研究工作,經專案報准者,不在此限。 教師國內全時研究、進修人數與前項人數合併計算。 利用寒暑假期間國內外研究者,不受第一、二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
六、 |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如下: (一) 講學以一年為限。 (二) 研究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惟以二年為限。 (三) 進修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三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前項延長研究、進修期間須留職停薪,並須逐年(次)申請,且須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研究、進修之事實及取得研究、進修學校之證明等有關資料,報經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七、 | 曾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之教師暨研究人員,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授課,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
八、 |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期滿返國二個月內,應向本校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並檢附有關證件資料備查。 |
九、 |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訂契約,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除因特殊公務需要,留職停薪者應服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帶職帶薪者應服務之時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 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或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但因教學研究或業務之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如有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按未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相等於帶職帶薪期間所給予之補助及所領之薪給總額,或留職停薪期間本校所支應之代課鐘點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十、 | 教師國內全時研究、進修準用本要點規定。 |
十一、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