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一)中字第二七五四四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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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協助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包括: (一)在我政府認可之國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 (二)在我政府認可之國外大學獲得碩士學位並在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在國內獲得博士學位並在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上述人員以經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公營事業單位及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新聘回國者為限。 |
三、 |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公營事業單位及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等人員在職出國進修或工作,其子女就學不適用本要點。 |
四、 |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隨父母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並在就學年齡者,應於子女返國一年內,申請輔導就讀其父母服務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區中小學,其申請輔導就讀私立中小學者,應先取得各該私立中小學校同意入學證明再行申請,並得視實際招生狀況輔導就讀幼稚園。 |
五、 |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申請輔導就學,如其在海外出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居留權者,得向僑務委員會中請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實施辦法」。 |
六、 |
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就學者,應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檢具最近國外連續二年學歷證件、回國日期證明文件(護照及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相片二張暨家長學歷證明文件、回國初次聘函並填妥輔導就學申請表二份,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國外學歷、成績並參酌其志願及其分發入學之規定輔導銜接入學。 |
七、 | 申請輔導就學應填其中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式兩份,由申請人之服務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加註意見後,檢同申請入學相關證件報由主管機關函送前條所列受理之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
八、 | 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就學者以一次為限。 |
九、 | 本要點奉核定後自八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