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第304次行政會議通過 | |
一、 | 本校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培育人才,有效運用人力,並增進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單位內或單位與單位間編制內職員之職務遷調。 |
三、 | 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會計人員、人事人員,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稀少性科技人員、醫事人員。 (三)3年內有退休計畫者。 (四)年滿60歲之簡任人員;年滿55歲之薦任以下人員。 (五)因業務性質或事實狀況需要,得暫時不實施職務遷調者。 前項第2款至第4款所列人員自願參加職務遷調者,不在此限。 |
四、 |
本校各單位人員,除得不實施職務遷調人員,或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得以延長職務遷調者外,合於下列各款服務年資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職務遷調: (一)簡任非主管人員:同一單位任簡任職務連續滿4年以上者。 (二)薦任人員:同一單位任薦任職務連續滿5年以上者。 (三)委任人員:同一單位任委任職務連續滿6年以上者。 前項年資之計算,自實際任現職之月起至辦理職務輪調作業之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 |
五、 | 實施方式: (一)職務遷調作業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辦理為原則。人事室於每年7月通知各單位,各單位應對任期屆滿屬員職務輪調作綜合考量,填具本校各單位建議所屬職員職務輪調表(如附件一),送人事室辦理;職員因個人因素亦得填具本校職員職務輪調申請調查表(如附件二),經主管簽章後,送人事室彙整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人事室亦得對合於遷調人員,逕依本要點規定,簽請應職務遷調職員所屬單位主管惠示卓見後,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辦理職務遷調。 (三)新進職員到校服務未滿三年者,除特殊原因專案簽奉核准者外,不得申請輪調。 |
六、 | 人事室於彙整同仁遷調意願後,對於合於遷調人員之遷調,應先協調有關單位主管,排定遴用順序,提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 |
七、 | 每年職務遷調總人數,以不超過全校職員總數五分之一為原則。同一職務如有數人選填同一單位服務時,以任現職職務久者為優先,如任現職職務年資相同者,以到校年資久者為優先,如到校年資相同者,以服公務人員年資久者為優先。 |
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