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遴聘顧問要點
93年9月20日第29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2月20日第37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9月14日第480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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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校務,確保行政之適法及適當性,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訂定本校遴聘顧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本校校務運作凡涉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或各項法律事項之諮詢須遴聘顧問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
三、 | 本校不得設置專任顧問,且遴聘之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校聘請無給職顧問之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前項無給職顧問之名稱,依「顧問性質職稱選用參考表」(如附表一)選用。 |
四、 | 遴聘顧問資格如下: (一)顧問須符合本校整體業務規劃需求之專家學者。 (二)法律顧問得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為對象: 1.律師:依律師法規定具有專業證照之律師。 2.律師事務所:依法辦理登記之律師事務所。 前項第二款法律顧問有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執行律師業務者,不得遴聘之。 |
五、 | 顧問兼職費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遴聘之顧問係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應於遴聘時請其填具切結書(如附表二), 切結同意如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
六、 | 顧問之聘期為一年。 聘期中得經雙方同意或因下列情形解除聘約: (一)顧問不適任或有不當行為發生。 (二)為因應校務推展之考量。 (三)違反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者。 |
七、 | 本校應隨時檢討顧問之適任性並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簽陳校長同意後續聘。 |
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