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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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職員之陞遷符合人與事 適切配合之旨,及考量本校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職員之陞遷,除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職員,以本校組織規程所定之職稱為準。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五條 |
本校各職務出缺時,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職缺如由本校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校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各單位職務出缺時,應由用人單位填妥「各單位擬辦理職員職缺陞遷表」(如附表一),會人事室並陳奉校長核定校內陞遷或外補後辦理之,其方式如下: 一、校內遷調:由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符合任用資格並有意願調任者,將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後轉送用人單位,並由用人單位甄審後,簽奉校長核定。 二、校內陞任:由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符合資格人選,如有意願陞任者,應填具「職員陞遷意願表」(如附表二) 並檢附相關證件資料送人事室,並會同有關單位主管依「國立中正大學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三) 規定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證件資料,簽請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甄審後,並將結果陳請校長圈定進用。 三、由他機關人員外補: (一)由人事室會同用人單位將職缺之相關資訊(如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須資格條件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二)人事室將審查符合任用資格之應徵者,送請甄審小組公開辦理初審,按每一職缺擇優三至六人連同甄審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列冊簽請校長核提本會辦理複審(得邀請用人單位主管與會)。 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職缺經本會複審後將結果陳請校長圈定進用(陞遷一人時就三名中圈定一人陞補,若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二倍中圈定陞補,但如應徵者未達三人以上,則不受此限)。 組成甄審小組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陞遷序列表第一至三序列職務:由本校組成五人甄審小組,其成員為用人單位指派一人、人事主任、本會主席指派委員一人及校長遴派本校具教師身分者二人。 二、陞遷序列表第四至七序列職務:由用人單位組成三至五人甄審小組,其中應含本會主席指派委員一人。」 本校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校長對本會陳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重審或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
第六條 | 為提昇本校人力素質,增進工作效能,新進職員除應具備法定任用資格外,技術職員須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行政職員須大學校院畢業,但高考及格者均不受此限。 |
第七條 | 各級主管人員在其主管單位內,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但在其出任主管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 本校各職員之陞任,除學歷外,須具有法定陞任資格。 |
第九條 | 本校職員陞遷應依「國立中正大學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四)」所訂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應公開甄選。但校內人員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程序。 |
第十條 |
辦理本校職員之陞任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職務歷練、訓練、進修、研究發展、團隊精神、工作績效、發展潛能及領導能力等項目作綜合考評,並需加強行政與教學單位之歷練。必要時得舉行面談或業務測驗。 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如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陞任評分標準表另訂之。 |
第十一條 |
本校職員工作績效優異,無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專業獎章)者。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兩款以上者亦同。 |
第十二條 |
本校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校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校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 (三)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七、經本校(他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八、經本校(他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校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
第十三條 | 本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得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人員擔任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得免經甄審,由校長核定逕行陞遷,不受第十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
第十四條 | 會計、人事、稀少性科技人員及醫事人員分別適用各有關法規並循其行政系統辦理陞遷事宜。 |
第十五條 | 本校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
第十六條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