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0年1月7日第4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4年9月18日第176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8年6月21日第23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4月16日第2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第2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第3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第4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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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選拔並表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行政工作績優者,以激勵工作士氣,促進校務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教師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所稱研究人員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
三、 |
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連續兼任行政工作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達二年以上,對經辦業務認真負責,積極創新,表現優異,得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推薦為候選人。 符合第一項連續兼任行政工作二年以上,且卸任在一年以內者,仍得由原任職之一級單位主管予以推薦。 每學年接受表揚之名額以一名為原則,其推薦及選拔程序,準用「國立中正大學績優職員選拔表揚要點」辦理。 |
四、 | 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各系所中心主管連續兼任行政工作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達二年以上,由人事室提供符合資格之一級單位主管名單,簽請校長對經管業務,積極創新,表現優異者圈選一至二名為原則,其名額不受第三點第三項條規定之限制。 |
五、 | 凡經接受表揚之績優人員,須經繼續兼任行政工作滿四年,績效優異者,始可再受推薦。 |
六、 | 經核定之績優人員,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牌。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