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務簡訊第四十九期
國立中正大學人事室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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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事業務報導 (一) 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院推選委員將改選一半,已函請各學院辦理改選事宜。
(二)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0八次會議審查通過十七位副教授升等教授、十一位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及一位講師升等助理教授,將於八月份函報教育部核備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資格後,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通過升等名單如下:
(三)
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0九次會議審查通過中文系陳益源副教授升等教授案,將於八月份函報教育部核備教授資格後,自九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四)
本校九十一學年度新聘專任教師計有四十九件提聘案及新聘兼任教師計三十五件提聘案,業提經校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刻正製發新聘聘書。
(五)
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理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業已成立,遴選收件日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預計本年七月十六日召開第二次遴選委員會。
(六)
本校九十學年度法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業已成立,並延長遴選收件日期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 (七) 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業已成立,並公告遴選事宜,收件截止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止。 (八) 本校學生事務處及清江終身學習中心組員職缺外補業務業依程序辦理完竣,俟校長圈定後即辦理商調作業。
1.二、人事法規:
(一)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七四二五七號函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二)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九一五四二號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業經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分別修正、訂定發布。該二法規條文、修正(訂正)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逕至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法規輯要」、「法規修正草案」項下查閱。
(三)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0一四六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局力字第0九一00一五一一二號書函略以,查行政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中「獎懲」項目之計分,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平時考核」所列之獎懲(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等)為基礎,並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內已核定發布者為限。據此,財團法人及民間機構所頒發之獎章,因非屬上開考績法平時考核之範疇,受考人於參加陞任評比時,尚不得以上述獎章採認為「獎懲」予以評分。
(四)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0一四九號書函轉行政院本(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0一八三七五號函轉 總統同年月二十二日華總一字第0九一00一00九二0號令公布廢止「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五)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八三四一一號書函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進用之助教,非屬教師分級範圍,已不具教師身分,尚不得採計增核退休年資。惟該條例修正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其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之任職年資,仍得採計增核退休年資。
(六)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台(九一)師二字第九一0七一八八四號函略以:教師辦理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按月支領待遇,不得報考在職進修研究所碩士學位班。
(七)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一0九四號函轉內政部本(九十一)年五月廿九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0七二四九號函略以,內政部函頒之「公共工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八)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台(九一)語字第九一0八0六六三號書函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乙種,相關內容請至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hakka.gov.tw/。
(九)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0八二二三九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局考字第0九一00一五0六七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是以,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之解釋屬該會之執掌,該會業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釋例,登載於該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csptc.gov.tw/。
(十)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七五五二六號書函轉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勞動三字第0九一000八九九二號函規定略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乙節,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教育部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九0八七六號書函及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九一九六號書函,轉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局考字第0九一00二0一八八﹍一號函及澎湖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府觀憩字第0九一00三一三八五號函略以:請全國大專校院鼓勵公教同仁利用週休二日期間前往渡假,並多安排到澎湖旅遊及舉辦研討會。
三、人事動態
本月份 本月份新進及離職人員名單:
四、獎勵表揚
本校教務處曾淑芬秘書經教育部核定為九十一年度優秀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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